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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
  5.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6.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
  7.提高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程度。
  --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95%。
  --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100%。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
  8.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城镇公厕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53.57%。
  --城镇公厕男女厕位比例争取达到2∶3。
  9.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提高妇女节能减排和低碳生活知识的社会知晓率。
  --提高妇女参与节能减排活动的比例。
  --提高妇女参与绿色消费活动的比例。
  10.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建设。
  --市级达到100%、县级达到50%。
  11.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形成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2.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展示妇女在参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积极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
  3.加强传媒监管。消除低俗刻板等宣传内容,促进媒体以均衡的方式宣传多元化的妇女形象。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各种媒体、文艺作品、广告及音像制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贬损妇女形象的描绘。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提高妇女对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加强对妇女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舆论手段,引导妇女知荣辱、讲正气、尽义务,坚守社会公德;强化职业操守;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提倡修身律己、勤勉做事、平实做人,推动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氛围。
  5.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消除饮用水、空气及工业、农业、生活等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
  6.改善妇女生活环境。全面实现农村街巷硬化、便民连锁商店和文化体育场所全覆盖。把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改水受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镇新建公厕和新建场馆中公厕按男女厕位比例2:3标准建设,并逐步对已建公厕进行改造。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生活方式,倡导节能减排、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推广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建设,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建设、加强管理,为妇女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创造条件。
  7.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8.把性别统计纳入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统计工作。加强对地震、洪(旱)灾等自然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灾区妇女进行生产自救指导,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防灾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三、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实施规划的组织领导。本规划纳入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省市县三级政府妇儿工委具体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二)制定地方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县两级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规划。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纳入本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会议研究规划的实施,并按要求2-3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召开 1-2次全体成员会议、2-3次联络员会议和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会议,汇报、交流、研究规划实施情况。健全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成员单位成员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述职。同时,建立健全监测评估、检查督导、调查研究、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制度。制定实施规划、加强妇女工作的意见。
  (四)提供法律政策和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完善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投入,保证妇女事业发展和规划实施的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加大实施规划的调查研究和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规划实施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积极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能力。
  (六)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切实加强各级妇儿工委成员队伍、联络员队伍、监测评估队伍和办公室干部队伍的建设。确保市县两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单设、编制单列、工作人员专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与评估是实施规划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综合评估妇女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和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
  (二)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规划的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各级分性别统计制度。建立并完善省市两级分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制订科学规范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对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2-3年中期监测评估、5年末终期监测评估。
  (三)健全监测评估工作机制。省、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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