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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7.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率。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60%以上。
  --提高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覆盖率。
  --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
  8.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逐步覆盖城乡妇女,生育妇女享有基本生育保障。
  9.提高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保障贫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
  --加大福利事业投入。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保障贫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
  --逐步提高贫困妇女救济补助标准。
  策略措施
  1.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法规政策体系。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及社会救助提供法制保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依法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
  2.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养老社会化进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重点解决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和农村妇女的养老保障问题。把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目标,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发展公益性社会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会养老、护老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
  3.健全覆盖城乡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保参保率和农村妇女新农合参合率。将妇女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4.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普惠型生育保障体系。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将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住院分娩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妇女孕产期保健、孕产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在全省全面实现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平产免费。
  5.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妇女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6.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 、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多渠道保障残疾妇女的基本生活。
  (六)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规章。
  2.加强对法规规章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
  3.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预防和严厉打击针对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此类刑事案件的发生率。
  --预防和严厉打击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引诱、容留、强迫、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
  --预防和严厉打击涉毒犯罪,降低女性吸毒人数。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保障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保障妇女在离婚案件中的合法财产权益。
  --保障妇女在继承案件中的合法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认真执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贯彻落实立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进行清理。
  2.加强普法宣传。把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省法制宣传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面向全社会开展专项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和普及率,强化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建立健全集预防、打击、解救、康复和回归为一体的反拐工作机制,预防和严惩强奸、拐卖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此类刑事案件的发生率并提高破案率。坚决取缔卖淫嫖娼,严厉打击制贩毒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贩毒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
  4.加强司法保护。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家庭婚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要体现性别平等,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子女监护和平等就业等合法权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依法保障涉案妇女在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对司法、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增强其社会性别意识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5.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6.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将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妇女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7.建立健全妇女群众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以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为基础,整合检察院、法院、工青妇等资源,畅通和规范妇女群众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政府主导的妇女权益保障和维护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及时发现和解决侵害妇女权益的倾向性问题。
  8.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影响力。逐步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中女性的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有法律专业背景和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申请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和谐的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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