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杭政办函[2012]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完善我市股权投资业鼓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当年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新设立或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可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可予以减半奖励。
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资金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具体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