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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修订)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研发推广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项目,增强残疾人体质。

  城乡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第三十三条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盲文出版和文化资讯建设,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

  盟市以上电视台应当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参加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救助,逐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确保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成员,除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并给予适配辅助器具救助或者补贴,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三)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再给予适当救助;

  (四)对城乡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并逐步提高代缴标准;

  (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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