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震监测与矿震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震监测与矿震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矿震监测及矿震灾害防范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一)各县区要加快推进测震台网和强震台网建设,2012年年底前,每县区要完成1个深井数字测震台和1个数字强震监测台的建设任务。要加快推进流动地震监测仪器的配备,强化地震现场流动观测。矿区所在地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测震台网密度,努力增强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和矿震监测预警能力。
(二)大型煤矿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煤矿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任务,保障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并将监测信息纳入全省地震监测系统。要结合各矿区地质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对采矿层及岩体结构本身特性变化、重力场、区域应力场水平的监测,确保矿区生产安全。市、县地震部门要做好对煤矿企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台网的监测作用。
二、加强矿震监测、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一)积极开展地质构造探测
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对矿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地质构造探测,探明区域地质构造分布、采空区分布以及地质构造活动情况,建立煤矿采矿分布地理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库内容,为快速判定地震类型提供依据。
(二)加强矿震分析研究
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天然地震、矿震和工程爆破等地震波形的研究,建立区域精密速度结构模型,努力提高震源定位精度,提升矿震速报水平。要加强矿震监测与预警技术的研究,加强矿震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分析与研究,准确把握矿震灾害的发展演变趋势。
(三)加强矿震信息报送与资源共享
各煤矿企业要加强与地震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依托省、市地震监测网络,建立矿震信息报送和矿区地质构造、矿区开采分布等资料共享的机制,对易发生矿震灾害的危险地段、区域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地震等部门,共同做好矿震监测与矿震灾害防范工作。市、县公安部门要对煤矿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批、定期审核。煤矿爆破作业单位要将超限用药齐发爆破作业情况及时向地震部门报告并备案,以避免因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引发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