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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
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2〕1号文件精神再创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的意见》(鲁发〔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省、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确定,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
  农药(兽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有毒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是农业大市,也是农药(兽药)生产和使用大市。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农药(兽药)市场整顿规范和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当前情况看,我市在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标签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占有一定市场、农产品中禁用高毒农药和违禁添加剂时有检出、动植物药害事故时有发生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集中整治活动的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制售农药(兽药)产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销售高毒农药(兽药)制成品未取得定点的;未在本辖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及国家禁用农药(兽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产品的。
  三、集中整治活动的方法步骤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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