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教办字〔2012〕29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统筹安排,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2012年市教育局举办市级教师培训班次35个。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统筹管理。每年执行教师培训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申报及申报未批准的,各处室不得另行举办培训班,不再增加新的培训班次。对未列入范围的培训班,基层单位可不派员参加并及时向市教育局举报,市教育局将予以查处。各培训班次举办的具体时间由各承办处室另行通知。凡暑假进行的培训,原则上安排在7月11日至8月15日之间举办。
二、创新培训管理模式。有关处室要积极选择具备一定规模、适合招标的培训项目,通过国内公开招标,遴选优质培训资源,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提升培训实效。各项培训工作要积极发挥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作用,健全完善市级教师专业发展基地。
三、严格经费保障。培训承办处室要在培训班举办前,详细列出培训时间、内容、形式和经费安排,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和计财处备案。节约经费开支,严禁以考察的形式组织公费旅游。市教育局发布的教师培训班次已明确经费拨付渠道,不再收取教师参训费用。
四、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工作,认真选派教师参加培训,切实加强管理,提高培训效果。培训承办部门务必加强培训需求调研,科学、规范、优化培训过程,实施菜单式、参与式培训,精选培训师资,加强学员考核管理、培训效能评价(见附件2)和培训信息反馈派员单位等,要主动及时通过教育网站发布教师培训情况信息,加强教师交流与分享,实现培训效益最大化。
五、做好培训效能考核。市教育局人事处作为局师训统筹部门,将根据培训安排,做好跟踪抽查,进行效果评价,检查情况作为审批今后举办培训班次的依据。培训承办部门应在培训结束一周内,认真填写教师培训效果评价表(见附件3)和参训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4),报市教育局人事处,以便及时登记审核参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