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选线规划方案,应当结合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走向、起止点、长度、等级、规模、以及附属设施规划位置等内容进行审核。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路径规划方案,应当对管线起止点、平面位置、长度、等级、规模、转折点坐标、材质、保护范围、影响范围、埋深或者高度,以及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及河道的规划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
已有专项规划和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综合)并纳入规划管廊带的建设项目,不编制选线规划方案。
第三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单项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对建设项目起止点、长度、等级、规模、平面位置、转折点坐标、埋深或者高度、材质、保护及控制要求、检修井或者塔(杆)等附属设施位置,以及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及河道的相交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结合道路、桥梁、城市轨道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三条及以上管线的,应当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综合)。
第三十四条 与道路同步实施,且已批准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综合)的项目,不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综合),应当对管线所在道路起止点及长度、各管线建设标准、横断面、相交规划道路的预留甩口布局、与相关建设工程的关系,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线布局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期内使用的临时给水、电力,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外路径,且长度介于200米至2000米的项目,不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证后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