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轨道、铁路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对项目起止点、长度、建设标准、中心线、边线、横纵断面、高程、桥梁和立体过街设施的外檐形式、附属设施功能和位置等,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及河道的衔接方式,及其与规划方案的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道路和公路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审核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内容外,还应当对交叉口、出入口、港湾式公交车站、过街设施、交通组织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河道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对项目的起止点、长度、转折点坐标、流量、水位、断面形式、桥梁净空要求,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及河道的关系,及其与规划方案的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红线和沿道路绿线范围内建设立体过街设施,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审定核定用地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并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结合。
第四章 管线类项目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线类项目按照审批程序分为下列类型:
(一)长度大于等于2000米的单项管线项目。
(二)长度介于200米至2000米的单项管线项目。
(三)长度小于等于200米的单项管线项目。
(四)管线综合类项目。
第三十条 长度大于等于2000米的单项管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规划条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
长度介于2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单项管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长度小于等于200米的单项市政管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长度大于等于2000米的单项管线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包括选线规划方案和路径规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