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新建地区,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地下管线。
第十五条 新建35kV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应当按照最终规模,确定进出线规划范围,编制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管线类项目应当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需要的,可在绿线内布置。
第十七条 旧管网改造项目,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在原路径翻建。
新建管线工程涉及原有管线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对报废管线予以标注,并书面说明报废时间。规划主管部门安排新路径后,原有路径可以依据规划布置其他管线。
第十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通信、给水、再生水、排水、燃气、供热、城市轨道等涉密事项的管理。
第三章 交通及河道类项目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及河道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选址意见书、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为交通及河道类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外,还应当明确项目等级、起止点、长度、用地面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轨道和铁路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对项目功能、等级、起止点、长度、走向、客流预测、控制线、中心桩坐标及高程、横断面、转弯半径、净空要求,相关设施的用地范围,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及河道的规划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道路和公路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除审核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内容外,还应当对出入口、港湾式公交车站、过街设施、交通组织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河道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对项目的功能、走向、起止点、长度、转折点坐标、流量、水位、横断面、桥梁净空要求,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的规划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