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红线、黑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主干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的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输电线、设计压力1.6Mpa以上燃气管线、供热出厂主干管线、水厂进出厂主干管线、再生水厂进出厂主干管线和污水厂进出厂主干管线等项目的规划条件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五)分期实施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九条 滨海新区、五区县、高新区和海河教育园区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下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前,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一)城市快速路、二级及以上等级铁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城市轨道和一级河道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输电线、设计压力1.6Mpa以上燃气管线、给水水源管线等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前两项所列项目中分期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穿越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河道以及其他用地范围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取得相关专业管理单位或者土地权属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道路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当对交通特征和实际交通需求进行分析,合理确定断面形式,安排交叉口、出入口、港湾式公交车站以及人行过街设施的位置。
第十二条 交通类项目建设,应当统筹同一路径管线类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并预留一定空间。
第十三条 建设架空管线,一般应当在规划的市政管廊带内设置,科学安排走向,减少对城乡用地的分割。
设置供电和通信架空管线,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塔)多回路方式。新建架空线一般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塔)架设。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项目建设应当同类归并,其中电力或者通讯管线集中的地段应当建设管线排管,同类管线一般应当共用检修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