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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规法字〔2012〕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载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交通、河道和管线三类。其中,交通类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线类包括给水、再生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输油、供热及工业管线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跨省市界和区县界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县、功能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数据应当纳入市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规划审批数据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下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前,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一)主干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二级及以上等级铁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城市轨道、一级河道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定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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