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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2012年底前必须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实现全市地籍管理基础信息全覆盖。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主要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1. 全面完成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继续推进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成果数据实时更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 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民集体组织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民集体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利证书上只记载所有权总面积,不分地类进行登记。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的,只调查,不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每年末变更登记一次。

  3. 稳步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村民自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 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应用数字地籍调查成果,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进行修测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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