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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要求,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理清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各类集体土地权属,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进一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摸清土地利用情况,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加大土地投入、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及其范围,能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减少因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上访,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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