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西藏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津、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和西藏那曲地区实际,为正确处理援助方和受援方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援藏项目的管理方式和相关单位职责,规范、协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藏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口援藏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15号)核定给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的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任务所安排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援藏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援藏项目安排应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援藏规划》),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是安排资金的依据。
《年度实施计划》由那曲地区及那曲、比如、嘉黎三县根据对口支援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轻重缓急情况,向省援藏指挥部和省对口支援办申报建议计划。省对口支援办会同省援藏指挥部进行综合平衡,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实施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和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发文下达。
第四条 省对口支援办负责《援藏规划》编制和项目计划的综合管理。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建议;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援藏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负责援藏项目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