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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2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将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车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

  三、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川府函〔2004〕4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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