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十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改变其房屋、设施用途的,需报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年审由《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或授权委托养老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财务报表。
检查人员经书面审核和实地检查(内容包括规范执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作出综合评价,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审验合格后,由承办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印章;在正本上贴花。
年审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副本。若需继续运营,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根据《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行星级评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