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适合老年人的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四)建立疾病预防制度。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接纳患传染病、精神病的老年人。应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七)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
第二十三条 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所住养老机构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本机构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确定收费标准,也可执行行业指导价格,并报所在地民政、物价部门备案。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使用相应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非盈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以月或季度为单位确定,一次性收费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入住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监护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两人以上);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监护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入住老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和娱乐活动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娱乐和康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