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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下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伪造;颁发机关对其正副本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填写清楚。

第四节 法人登记

  第十五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根据养老机构性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进行法人登记后的一周内须到属地的县(市、区)民政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节 变 更

  第十六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的,必须向原设置审批的民政部门递交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地址的,按照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对原有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的,经相关部门论证后,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改扩建。改扩建完成后,应当出具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意见书。
  第十八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接受政府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解散时,应当在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和要求,依照核准的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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