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办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进行改扩建的,要提供房屋的有关图片和建筑部门的论证报告。
(四)拟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非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名名称要经过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准)。
(五)资金状况证明。
(六)申办人属于合伙性质的,应提供合伙协议书。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办人需填写全省统一的《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筹办审批表》一式三份交由受理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审批权限逐级承办,作出是否同意筹办决定。
(一)符合条件的,发给审批权限本级民政部门的筹办批复。
(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根据拟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大小,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筹建批文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拟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季度要书面向民政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在筹办有效期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应按照筹办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筹办手续。
第三节 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经同意筹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批准其筹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时,应填写《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同意筹办批文;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实地验收。符合设立规定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设立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授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