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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性质可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类。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企业和公司化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民办非企业管理,在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各类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应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

  第七条 设置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公民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的且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服务场所;
  (四)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 平方米(床位数不多于8张);
  (五)床位数达到50张(含50张)以上;
  (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洗浴、康复、医疗设施;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八)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应具备每张床位2000元。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新办需加冠河南省名且设置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300张床位以上(含300张)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核准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筹 建

  第十条 筹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筹办申请,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申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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