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民政部门:
现将《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