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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年3月19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所辖的与市区不相连的远郊区和建制镇适用城市税额有困难的,可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申请,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分别适用县城和建制镇的适用税额。
  二、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2.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3.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前经租的非生产、经营房屋用地。
  三、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含35%)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为照顾军事工厂、军需工厂的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按适当比例划分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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