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年初提出各市(州)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预安排计划。待上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正式公告后,根据各市(州)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调整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正式计划。
(二)每年2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实施意见》(黔纪发〔2011〕21号)、《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黔府办发〔2010〕84号)等规定,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分别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以及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