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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980元、二类900元、三类820元、四类740元,依次调整为1125元、1035元、945元、855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5元、二类5.9元、三类5.4元、四类4.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2.3元、二类11.3元、三类10.4元、四类9.4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类 别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适  用  区  域

月标准

小时       标准

小时       标准

一类

1125

6.5

12.3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晋中介休市,吕梁孝义市,运城河津市

二类

1035

5.9

11.3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襄垣县,晋城高平市,朔州市平鲁区、怀仁县、山阴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

三类

945

5.4

10.4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朔州市应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柳林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四类

855

4.9

9.4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长子县、黎城县,朔州市右玉县,忻州市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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