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步骤
(一)先行试点阶段。
1.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阶段任务和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的意义,深刻认识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自觉性。
2.开展调查摸底,确定试点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及所监管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条件,在2009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摸清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监管范围。2012年确定将长治市、运城市作为试点工作地区。各市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确定1-2个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加强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在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方法创新、技术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3.完善排查标准,建立信息系统。
(1)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本行业实际,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定为基础,组织专家梳理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优先制定急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2)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要依托“金安”工程,建立全省兼容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内容,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利用该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3)开展教育培训。编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问答手册》及《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系列培训,重点对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方法、排查标准、系统操作等进行全面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