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九)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强示范引导和典型宣传,认定和扶持一批技术创新和改造示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专利、名牌名标、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标识,以及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继续组织实施一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大中小微企业配套协作共同发展。建立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帮助中小微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以项目委托、知识产权托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技术入股、新产品提成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联盟、联合开发项目、增加知识产权积累、共同培养专业技术和创新型高技能人才,拓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市场空间,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大力发展技术中介机构,鼓励各地建立检测服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展示中心、技术交易平台等,积极向中小微企业推广先进、成熟技术。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就业服务、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通过股权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增强服务能力。打造一批信誉高、实力强的品牌服务商,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立健全信息登记、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十二)规范和提升行业协(商)会服务。加快推进行业协(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引导行业协(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将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数量作为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认真清理政府职能转移项目,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则、范围。
五、建立健全专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