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十一)依靠专业队伍,积极开展工程治理和综合治理。市、县人民政府对需要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
要组织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各负其责)
(十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产权划分及项目性质,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铁路集团、太原铁路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等单位和企业组织实施)
七、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强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市在“十二五”期间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在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共同推进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不断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能力。持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基层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建设,不断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县、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确保出现临灾前兆时监测人员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群众能按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避让并到达临时避难场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按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五)努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直各部门参与,省国土厅指导、监督)
八、健全保障机制
(十六)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山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或完善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规程、规范。(省国土厅等负责)
(十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十八)完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省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研究,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