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做好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我省地形变化起伏大,沟壑纵横,地质构造条件复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较强,防范难度极大,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我省目前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1425处,其中崩塌(含潜在不稳定斜坡)6235处,滑坡1263处,泥石流676处,地裂缝272处,地面塌陷2971处,地面沉降8处,威胁资产76.86亿元,威胁人数达61万人。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处于高发期,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广大农村、城镇和重大工程仍将遭受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依然是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防治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及任务
(二)目标及任务。立足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根本需求,在“十二五”期内,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地质灾害重点、次级、一般防治区合理布置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突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有力保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三、加强隐患调查和预案编制,强化动态巡查
(三)提高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十二五”期间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级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提高太原西山、大同、阳泉等矿区和忻州、吕梁、临汾、运城等黄土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防治规划的修编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及发展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财政要加大对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投入,将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着重提高其覆盖率和服务面。(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资金;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措施)
(四)加强重点勘查,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建立重点地质灾害区(点)的监测网络。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要建立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要逐步落实重点监测。以矿山企业为监测单元,加快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建网监测。完善并优化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落实。尽快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预报及结果反馈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分别建立3-4个地质灾害预警示范区和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省国土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旅游局、省气象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