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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克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以下规章:

  一、废止的规章(1件)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修改的规章(8件)

  (一)《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五条。

  (二)《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除第四十八条。

  (三)《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五条。

  (四)《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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