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幼儿园按照自愿、有偿、不盈利的原则,可以向幼儿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幼儿园定期对代收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大教育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教育投入,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信息化水平,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确保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积极推进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3)》,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鼓励举办一批小学附属幼儿园。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实行统一核算。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
(三)加强教育收费的宣传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继续深入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幼儿园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全力推行“阳光收费”。规定性收费的公示要严格执行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