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纠风办、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京教办〔2012〕11号)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
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研究,现就2012年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深化源头治理,注重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积极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长效机制,力争实现“治本措施得力到位、教育收费行为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有效遏制、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各项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本市中职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以及高等教育部分学科免学费政策;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高中教育阶段择校费、学费和住宿费的管理;切实加强高等院校各类学历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的管理;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依法报批和备案管理,落实民办学校退费管理有关规定。
(二)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严禁通过跨区域招生、招收特长生、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等方式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按各区县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