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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财企〔2012〕51号)


各州、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

  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审定,各州、市财政局转报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核意见的时间为每年度6月1日至30日和9月1日至30日。

  二、申报条件

  为提高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质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作的监管,省级监管部门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重点监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除需满足《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金在验资账户上存放的时间需满3个月,即:出具验资报告日期与申请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日期的间隔需满3个月。

  (二)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出资人应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计划由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另行发布。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正式文件,附件3)。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

  4. 公司自然人股东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和资金来源证明,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报告。

  5. 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和最高学历证明。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6. 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

  7. 公司章程草案、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8. 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出资人参加融资性担保业务知识培训班的有效证明。

  9.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2)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正式文件,附件4)。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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