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度发生股权变动的企业,在上报年检信息前,需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已完税证明资料;
2、在国税部门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非正常”的企业,仍需参加本年度年检的,在上报年检信息前,需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其仍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申报的证明资料;
3、有欠税的企业,在上报年检信息前,需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欠税原因、资金状况等相关资料。
(四)市地税局
此次联合年检,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五)市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从网上打印);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1年7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只提交2011年度财务报表);
(3)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不需提交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或《2011年度外国经营企业年检报告书》(从网上打印);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3、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先换发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符合规定后申报年检,或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