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被列入青岛市卫生局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企业,自不良纪录公布之日起,市卫生局机关和局属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不得接受挂网企业的投标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类别物资。
第九条 市卫生局和局属医疗卫生单位在与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及相关合同前,应当登陆山东省卫生厅网站(www.sdws.gov.cn)和青岛市卫生局网站(域名:www.qdphb.gov.cn)查询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查询结果。
第十条 相关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行贿人(自然人)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其所在的企业(单位)同时被列入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青岛市卫生局除做好自身监督检查外,应加强对局属医疗卫生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局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卫生局和所属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山东省卫生厅和青岛市卫生局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纪录单位的产品,有权向山东省卫生厅、青岛市卫生局或相关部门举报。青岛市卫生局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青岛市卫生局鼓励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机关各处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和教育本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责任。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局机关处室不得评为优秀处室;市卫生局所属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市卫生局将追究局机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接受商业贿赂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市卫生局和单位将按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应当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工商、财政、食药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有关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第十五条 各区市卫生局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