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201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青岛市卫生局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卫生系统医药物资购销领域中的非法交易活动,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防止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参照卫生部和山东省卫生厅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青岛市卫生局机关和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第三条 购销领域包括单位通过招投标和非招投标二种形式采购以下类别物资:
(一)药品、试剂、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医用耗材;
(二)办公用品、后勤物资;
(三)建筑、装饰材料;
(四)其它所需采购的物资。
第四条 青岛市卫生局建立医药物资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在青岛市卫生局网站(域名:www.qdphb.gov.cn)上公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做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的判决和处理、处罚,均指生效时限。
第六条 市卫生局负责从检察等相关部门收集企业的商业贿赂犯罪信息并及时挂网公布。
第七条 市卫生局在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可向市卫生局或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