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口腔医院、急救中心、妇儿保健中心、中心(肿瘤)医院等机构分别制定《防治结合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慢病防治)、精神卫生、口腔卫生、院前急救和伤害预防知识、妇儿保健、肿瘤与职业病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估标准;
2012年3月-4月:各试点机构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和科室岗位工作规范,3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卫生机构组织培训和具体技术指导;市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核算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成本及疾病预防控制科室设置;
2012年5月-9月:各试点机构组织实施;其中7月份各试点机构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自评,并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卫生局组织对试点机构进行阶段性评估;
2012年10月:市卫生局组织对试点机构进行评估,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2012年11月:召开全市创建防治结合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现场会,总结和推广创建工作经验;
2013年在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创建防治结合型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市卫生局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防治结合型医疗机构领导小组,曹勇局长任组长,牟新民副书记、魏仁敏副局长、张华副局长任副组长,组织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疾控处、医政处、应急办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核定科室和人员编制,核算服务成本,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财政保障政策;组织工作评估和督导检查,推广经验做法。
各有关单位要完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估标准,对创建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收集、上报工作进展信息,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评价以及经验总结与推广等。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方案》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科室岗位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估标准,并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市口腔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中心(肿瘤)医院在制定本单位方案并开展试点的同时,要制定医疗机构行业相关业务工作规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制定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慢病防治工作规范,并负责牵头组织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定期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