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严格执行处罚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青岛市医疗广告卫生行政处罚量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 建立违规约谈制度。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较轻且不予处罚的医疗机构,上级部门分管领导要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发布医疗广告。
第八条 实行不良执业计分制度。在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严格按照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该医疗机构相应分值的不良执业记分,并通报管理部门考核机构。
第九条 建立执法部门联络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互通医疗广告监管信息。及时将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名单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部队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各地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将及时抄送市双拥办和其上级部队主管部门。
第十条 落实刑事案件移送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应诉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调查处理通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调查处理情况原则上每半年通报一次,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即时通报,并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实行监测查处登记月报制度。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月对医疗广告监测和查处情况登记、汇总一次,形成监测报告,于下月5日前报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