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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广告监督监测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广告监督监测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现将《青岛市医疗广告监督监测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联系。(联系人:刁绍华;联系电话:85788607)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青岛市医疗广告监督监测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广告的发布行为,根据《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精神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施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市级以上审批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导、督查和查处。
  各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加强医疗广告监测力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市级及国家、省驻青报纸及电视媒体刊播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监测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及时移交所在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办理,并负责督导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报纸、电视台等媒体的监测。并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在其他媒体发布医疗广告情况的监测,发现违规医疗广告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时查处。
  第四条 实行监管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报纸、电视的监测。并将监测到的医疗广告进行收集、筛选、登记,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主体不明确信息的进行核实。
  第五条 医疗广告实行月监测制度。每月监测媒体至少3家,监测时间不少于5天,监测电视媒体时段至少2个,每个时段不低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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