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
(五十)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委、经贸委)
(五十一)加强节能执法监督。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的跟踪监控和状况分析,依法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公共机构、建筑领域等节能专项监察,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能耗限额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委、质监局)
(五十二)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防止企业治污设施闲置甚至偷排,对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的偷排企业,予以严厉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作用,全面支持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向节能环保领域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贸委、建委、交委)
十三、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
(五十四)推广使用节能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进企业单位、居民家庭实现绿色照明。(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建委、科信局、发展改革委)
(五十五)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节能环保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度。加大节能环保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节约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使节能、节水、资源回收利用逐步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营造全社会节约的消费文化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委、交委、环保局、教育局等)
(五十六)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加大节能环保宣传力度,每年组织参加全国、省举办的各项节能展等活动,组织节能宣传周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五十七)建设节能低碳社区。以社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对社区设施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和废物回收利用,倡导低碳生活模式。(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