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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2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24.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做到信息传输数字化、自动化,动态管理规范化、智能化,提高工作效能。
  七、建立健全责任和监督机制
  2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省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市县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和推进城镇化工作考核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并负责实施、督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发改部门要抓好项目审批工作,并负责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牵头督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与下达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做好土地供应、土地管理工作;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金融、税务、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开展调研,加强指导,统筹解决,形成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26.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应酌情对其政府负责人实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7.省政府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县,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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