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经营、买卖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五、不断提高住房规划和建设水平
18.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部门会审,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益,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研报告;设区市中心城区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县(市)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人口聚集区、商品住房用地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要规划建设幼托、学校、社区医疗卫生以及服务性商业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建比例一般控制在小区规模的15%以内。配建的商业用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其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19.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最大面积套型住房原则上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要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要求,提供较为完善的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20.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百分之百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志牌,百分之百落实视频远程监控。
六、加强住房分配和管理
21.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管理。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22.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阳光操作。加快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网络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