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市县政府要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单独列出。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一经确定,未经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更改挪作他用。对因土地不落实而影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开工的市县,暂停其所有建设用地报批。
12.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统筹规划、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的配套用地应主要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13.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要给予土地供应和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成后的房屋纳入政府统一分配和管理。
14.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应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资金。省财政对市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适当补助。各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仍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县,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15.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等有关规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贷款、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
16.各级财政、审计和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售房资金的监督,研究制定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规范运作、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