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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2〕10号 2012年2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规模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于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开拓创新,结合实际,积极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大规模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2.2011至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126.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76.7万套、改造城市棚户区28.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9万户、国有林场危旧房3.3万户、国有垦区危房13.9万户、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1.4万户。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实现人人“住有所居”目标。
  3.市县政府要按照“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及人口布局等情况,认真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用地供应计划。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年度,明确年度建设投资、项目用地、资金来源等指标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要根据本地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并列入年终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的建管模式
  4.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从2012年开始,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建设计划和资金规模按现有渠道分别上报审批;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打捆使用。廉租住房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和限价商品房对象统一纳入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已建、在建但尚未列入出售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现有廉租住房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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