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纪检监察业务水平;
(五)身体健康,并能坚持驻地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对从工程勘察设计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履行教育、服务、监督等职责。
(一)帮助、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制定落实廉政建设制度,指导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等重要环节和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工程决策透明公开,建设管理规范有序,工程建设资金安全运行。
(四)定期对《廉政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评。
(五)受理查处违反招标投标、廉洁自律、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投诉举报,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六)参与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七)对工程建设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不廉洁问题,要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情况,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
(八)每月向派驻单位纪委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中涉及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九)参与、配合派驻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和廉政考核工作;
(十)工程建设结束时,及时整理归档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并对项目建设单位廉政建设情况做出评估,向派驻单位报告。
(十一)完成派驻单位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或列席项目建设单位党支部和班子成员会议,参与对工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人事任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
(二)要求参建单位定期报送廉政建设情况。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听取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