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办法》的通知
(豫交文[2012]3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反腐倡廉建设水平,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开展了对《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的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积极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分别由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纪委负责(未设纪委的由党委负责,下同),人员确定后,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备案。省辖市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由省辖市交通运输局纪委(纪检组)负责。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享受派驻单位中层副职待遇,由派驻单位纪委直接领导,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派驻单位解决,办公设备、车辆使用、工作经费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解决。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由派驻单位纪委从优秀党员干部中推荐,经派驻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发文通知所驻建设工程项目单位。选派条件是: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保守秘密;
(二)熟悉与公路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