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建议。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提交会议审议,形成审查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可根据评估报告的结论对决策方案进行调整,但必须将决策方案、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厅务会或厅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对于经厅务会或厅党组会研究,认为评估报告不客观、不真实、不全面的,不得作出决策,并将评估报告退回评估责任主体部门重新评估或调整决策方案。
(七)坚持全程跟踪,落实维稳措施。评估责任主体对已经评估审查、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调控风险、化解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要切实加以解决,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要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耐心解释,对个别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协调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五、责任追究与保障机制
(一)责任追究。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责任人中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评估主体应当对重大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对未经评估作出决策,不根据评估结论作出决策,或者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暂停决策实施或调整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二)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定期通报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评估责任主体要根据需要组织临时评估机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对于未经评估的重大决策要慎重审核,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退回决策建议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