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结合全省组织开展的“污染减排工程促进年”活动、燃煤电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创先争优活动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工作,继续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等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和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和管网配套项目建设,完成“污染减排工程促进年”活动明确的年度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污水处理能力;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内城市人口规模较大的省辖城市和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提高负荷率低于80%的污水处理厂的收水率和处理率,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推进燃煤电厂和市政公共服务系统使用中水;监督已建成的14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2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要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监督已建成的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确保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行政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