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要在往年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整治措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日常检查和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已经取缔关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取缔措施;对被停产整治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完成整治任务。对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通过进行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所处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要督促进入园区规范发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无环保手续和无正规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要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环境整治信息,并及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正确鉴别、分类收集,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申报相关信息。
全面排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督促企业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验收,并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许可证审查,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新建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投入生产。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规性质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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