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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影响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根据王君省长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以省城太原为重点,改造城中村、拔掉黑烟囱、停用小锅炉、搬走污染源、治理臭水河,让三晋大地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环境更宜人”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以省城太原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场环境质量大整治、大治理、大提升、大改善的攻坚战,重点解决城中村燃煤污染、小区锅炉燃煤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建成区内河道污染等问题;加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退城进园步伐;继续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漏排、超总量排污、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具体任务

  (一)全力推进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彻底解决城中村原煤散烧污染。对在2012年底前不能实施搬迁改造的城中村,要通过集中供热和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全面取缔土小锅炉。

  (二)实行集中供热全覆盖,彻底解决市区采暖锅炉原煤污染。进一步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工程建设,实现市区集中供热全覆盖。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必须在2012年9月底前拆除;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加快城市建成区内污染物排放企业整体搬迁。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快城市建成区内企业整体搬迁和转型步伐;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审批除城市集中供热项目以外的燃煤设施,确保城市建成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四)强化环境监管,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强化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环境监管,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和燃煤设施现场检查频次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城市周边地区工业企业现场检查频次每月不得少于1次,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产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周边地区煤炭发运站环境监管,对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采取停止运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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